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是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街道城管和综合执法队(以下简称街道执法队)以区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