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第三十四条有效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