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当事人参加综合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
(三)将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协助通报;
(四)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