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对有关违法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所在辖区居委会或者其他社区基层组织见证下,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