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第十八条有效区综合执法部门之间、街道执法队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