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第十五条有效街道执法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由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的,可以提请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区综合执法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由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区综合执法部门认为没有必要由本部门处理的,仍由街道执法队管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