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第十四条有效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就综合执法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在火车站、机场、保税区等区域开展综合执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