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管理单位教育制止,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赔偿额一至二倍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