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经营性园林或者单位附属园林的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