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园林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园内植物的养护和动物的保护,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维护园内环境卫生,保证游人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的环境卫生、安全保障和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