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进出沙头角管理区的机动车辆不得携带、运输违禁物品或者走私货物、物品,不得运载限制出境人员、企图偷越边境人员以及未经批准进入沙头角管理区的人员,并接受边防、海关等部门的管理或者检查。

机动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边防、海关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边防部门撤销备案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备案申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