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输入沙头角管理区的物资应当以满足沙头角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或者生活合理需要的数量为限。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者从沙头角管理区外输入的物资进行监督,发现明显超出生产经营和生活合理需要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海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