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