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