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