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