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