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