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地点投放大件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