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