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