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擅自接收或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