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擅自接收或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