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