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沉砂池、洒水抑尘、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的;(二)未有效使用前项规定的设施设备的;(三)未硬化处理进出口路面的。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