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沉砂池、洒水抑尘、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的;

(二)未有效使用前项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三)未硬化处理进出口路面的。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