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路面污损、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抛撒滴漏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