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制定管理制度的,或者未督促经营者遵守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