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