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置违反标准和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