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