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展经营、宣传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