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停车场、停车位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没收设施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停车行为的,未保持道路畅通或者设施设备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隔离桩、隔离栏、地锁等隔离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没收设施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