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查井盖、沟盖板有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置警示标识,采取更换、正位、补缺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