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置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和市容标准设置相关设施的,或者设施出现污渍、腐蚀、陈旧、破损,设置单位未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