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超过建筑物外立面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