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