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管员,从事除具体执法工作以外的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工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