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化粪池的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定期对化粪池进行疏通、清掏、消毒,防止粪便外溢污染。粪便外溢时,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理;未处理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