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依法处理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