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共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