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范围、标准和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