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全密闭措施,不得丢弃、遗撒。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