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全密闭措施,不得丢弃、遗撒。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