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有效使用硬质密闭围挡、沉砂池、洒水抑尘、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硬化处理进出口路面,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卫生。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