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农贸市场和其他专业市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专业市场要求,制定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督促经营者遵守管理规定,保持市场内以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