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交易点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场地内开展经营活动,保持摊位及周围整洁,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交易点的经营时间和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