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城市道路划分为一类城市道路、二类城市道路、三类城市道路,对环境卫生实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