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其他容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施工工地、待建建设用地外围设置的围挡应当与所在地建筑风貌相协调,并保持围挡稳固、整洁、美观。不得涂绘、张贴不健康的标语、口号、图画,围挡陈旧、破损、污脏的,应当及时修缮、更换。鼓励工地围挡顶部设置工艺性顶灯进行亮化。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