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施工工地、待建建设用地外围设置的围挡应当与所在地建筑风貌相协调,并保持围挡稳固、整洁、美观。不得涂绘、张贴不健康的标语、口号、图画,围挡陈旧、破损、污脏的,应当及时修缮、更换。

鼓励工地围挡顶部设置工艺性顶灯进行亮化。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