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其他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施工工地外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工地内堆放物料,高度不得超过围档顶部,不得紧贴围挡堆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