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广告、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和完好。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