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园林绿地安全、整洁、美观。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等,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