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商场、商店、餐饮服务业门店等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